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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针对近期事故多发暴露的突出问题,对交通运输、矿山、重点工业领域,重点建筑领域等,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桥梁、建筑、车辆等,要坚决停用,待采取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打击,并严防死灰复燃。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强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监管责任,领导干部和监管工作人员要敢于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
6.2010年7月3日15点50分,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矿业集团旗下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突然发生破裂,含铜酸性污水大量渗入地下,其中约9100立方米污水外溢至汀江。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距离紫金矿业集团所发生的污染汀江事件已有数月,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紫金矿业集团的经济处罚却迟迟没有出台。对于这样一个极其重大的企业污染事件,到底该对企业“开出”多大数额的经济处罚?如何才能形成威慑力,避免其他企业发生类似污染事件?企业在此类事件中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企业怎样履行起自己的责任?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环境污染保险工作又能在此类事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据悉早在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就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全国范围内的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但是,这项工作的开展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作为较早试点环境责任险的地区,试点近三年来,深圳市投保企业寥寥无几,其他省市的情况似乎也是大同小异。
在我国推动环境污染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方说了算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风险太大,若保险公司把费率定的高,企业不愿购买,定低了,又赔钱。很多企业是地方政府大力扶持的,环保部门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也比较薄弱。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也有政府来兜底,企业怎么还会花钱去买保险呢?
企业投保要付出成本,在国家未做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出于利益的考虑能省则省。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高污染企业的投保意识较为薄弱,而且每年的保费对于处于盈利边缘的企业而言,也增加了经营负担。加之目前国家尚未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企业对投保该险种后续理赔事宜也心存疑虑。而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投保的企业越多,保险公司积累的“保费池”越大,则其承保的能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大。一般投保的企业存在污染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赔付就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愿承保。不过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此部分业务分保出去,从而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