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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背记要点第一部分(6)

来源:考试吧 2014-09-06 13:42: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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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六节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所给定义的要点,在于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6)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7)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8)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9)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其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无须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有如下具体种类。

  (1)公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公证的法律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可不经过诉讼阶段而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2)鉴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合同形式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对该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行为。

  (3)审核登记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加以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审查机关并发给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抵押中的登记形式,即为审核登记形式。

  以上三种特殊书面形式,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必须采取,否则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对于公证和鉴证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用,但审核登记形式,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自由意志排除。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做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比如,在租赁合同届满时,如果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定为当事人延长租赁期间,即双方愿意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四)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比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这里规定的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均可用沉默方式来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行为能否成立决定于其是否具备成立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㈠一般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

  行为人是实施行为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单方民事行为只需有一行为人即可,而双立或多方民事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是民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根本特征。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单方民事行为只需有一个意思表示即可;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不仅需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3.标的

  这里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㈡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何种民事行为需特别的成立要件,依其性质而不同。例如,要式民事行为,其成立须有特别的方式;实践性民事行为,其成立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虽是当事人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但其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亦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是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并且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对欠缺的要件当事人不能予以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而,它不同于成立时起发生效力而后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无效,也就是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于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效力是确定的,不会改变的。它不仅从开始就无效,其后也不能变为有效。无效民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谓当然无效,是指不须经任何程序和无须任何人的主张,它就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任何人也不能使之有效。因此,法院和仲裁机构不仅可应当事人的请求,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而且在案件审理中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所以,有的称无效民事行为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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