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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二)

来源:考试吧 2016-09-18 10:21: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二)”供考生参考。更多关于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请微信搜索“566公务员”或关注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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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进行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的备考,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特为大家推出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一)系列,希望大家备考顺利!

  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二)

  简答题

  1.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 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3.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条件。

  4.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

  简答题

  1.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设定其义务来进行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2.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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