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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3)

来源:考试吧 2014-09-10 16:34: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3)”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查看汇总:2014政法干警考试行测《民法学》冲刺模拟题汇总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下列几种遗嘱,无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王五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C.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D.李四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李四不利,但李四不为所动,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B项中,王五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B项遗嘱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李四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2 某施工单位修一条道路,欲临时占用某公司的货场,双方签订了协议,施工单位用该货场堆放水泥,并于2001年2月交回使用权。在此期间,该施工单位在该货场内建起了一个简易平房,用于销售日用杂品,并且到2001年3月还没有交回使用权。据此,该公司不可以责令该施工单位( )。

  A.恢复原状

  B.排除妨碍

  C.消除影响

  D.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解析]消除影响往往是针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财产损害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3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地为履行地,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

  A.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应按照合同订立时乙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应按照合同履行时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应按照合同履行时乙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 张三、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若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

  A.请求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李四或者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5 韩建、李恒是情敌,韩建一直对李恒怀恨在心,某日,韩建画了一幅丑化李恒的漫画刊登在某杂志上。李恒发现后要求杂志社删除,杂志社不予理会,致使李恒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韩建承担全部责任

  B.杂志社承担全部责任

  C.韩建和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

  D.韩建和杂志社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韩建画漫画丑化李恒的形象并拿到杂志社发表的行为侵害了李恒的名誉权,同时,杂志社得知韩建所画的漫画侵害了李恒的权利仍不删除的行为,也是对李恒的一种侵权。根据法徉规定,韩建和杂志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6 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在丁提起的诉讼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

  A.只能以甲为被告

  B.只能以乙为被告

  C.应当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D.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参考答案:D

  [解析]因该盆名花的死亡,是由甲、乙共同造成,甲、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丁起诉时,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故选项D正确,A、B、C均错。

  7 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一样,可以平等继承遗产,因而B、C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丙属于代位继承。因此,乙、丙、丁均有权继承遗产。A项正确。

  8 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A.隐私权

  B.肖像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解析]在人格权体系中,只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故选C项。

  9 大理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白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白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2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白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砖窑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参考答案:D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0 张某与方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方某抚养,张某每年给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方某将孩子由姓张改姓方,张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张某就将卖粮仅得的2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方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张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张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张某无偿转让财产2000元,而张某有2000元的抚养费债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方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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