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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三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
第 7 页:试题答案及解新

  51.B[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本案属于两个合同关系,故排除A、C项。抵销权通常须为同种债务,而本案中债务的标的物不同。故排除D项。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

  52.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A项中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虽然有为他人服务的意思,但行为相对人是不确定的,而无因管理必须有特定的受益人。B、D项是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体现,而不是无因管理。所以应该选C。

  53.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交易习惯表明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明确同意。

  54.B[解析]本题考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银行和甲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解除了,乙公司仍应对5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55.A[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王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李某因救助王某的小孩代付的100元医药费,王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给李某,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56.D[解析]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该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债并不会因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某、唐某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C项错误,正确答案是D。

  57.B [解析]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放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的要件包括:(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消的范围。本题中小黄、小于之间的债务符合抵消的条件。故选B。

  58.A[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问题。首先要明确题目中有哪几个合同,他们各自的合同主体是谁,再运用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和风险承担规定解决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因该运输为汽车运输,乙公司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收货时间。因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乙公司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追究侵权责任。本题中乙公司所涉及的损失,不是指货损本身,而是未及时收到货物发生的其他损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不能及时交付货物,构成对乙公司的违约,故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其不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故本题答案为A。

  59.A [解析]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当需要签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的时候,承诺到达合同还不能成立,必须签订了合同书或者确认书之日才能成立,故A项应选,C项应排除;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5条的规定,B,D项应排除。

  60.C [解析]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合同法》第l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新书价目表是要约邀请,A项正确;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刘某发出的要约附了期限,因此不可撤销,但是如果后一通知先于或者和前一通知同时到达,则可以撤回,B项正确;方某的承诺超出了刘某定的期限,但不是因为承诺人的原因,故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表示不接受,故本题中承诺有效,刘某应当支付书款,故C项错误,D项正确。

  61.C[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选项有约定交付地点,已经到达约定地点,因此此时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A项错误;出卖人提存标的物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项错误;C选项的情形是卖方违约,此时当然由违约方承担风险,因此出卖人承担风险,C项正确;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没有前往提货,当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2.A [解析]《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钱某因疏忽未告知向某汽车的故障,不承担贡任。

  63.A[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A项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是根据确凿信息,属于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进行的抗辩,因此是不安抗辩权;B项唐某听信传言,因此信息未经证实,不能抗辩;C项预期违约;D选项是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64.A[解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项错误。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aY- 确。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C项正确。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D项正确。

  65.D[解析]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定要由独立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主要方式有四种:(1)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2)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保证书;(3)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4)在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保证人可以限定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是,对于任何范围的保证责任都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基础来承担,不能限定自己责任财产的范围。故本题A、B、C项正确,D项错误。

  66.C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此为占有改定,自从第二个协议,即继续由原来的出卖人占有标的物的协议达成之时,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给乙,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因此,此时甲再出卖手机构成无权处分,属于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反占有改定协议的责任。

  67.D [解析]《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陈某不能中途终止合同的说法明显错误。本题选D。

  68.B [解析]《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因此D项错误。出卖人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本题中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乙公司的苹果,A项错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C项错误。本题中,乙公司违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

  69.D[解析]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作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正确答案为D。

  70.B[解析]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所以货物的交付,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应由供货方在其所在地履行。本题中即应在乙地交付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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