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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第 1 页:单选题
第 4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 5 页:试题答案及解析

  21.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民安置地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22.D[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3.A[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范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为赵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赵某返还电脑。如果受让人赵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电脑,赵某有权要求范某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24.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玉佛尚未交付给丁某,也未交付给方某,所以丁某和方某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玉佛最后被黄某的儿子取出给了丁某,也不能因此而认为丁某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因为丁某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黄某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25.D[解析]分析题目我们可以得出有两个优先购买权,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6.C[解析]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A项中房地产公司将休闲玩耍地改为停车场经过业主同意,因此是合法的。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8项业主的做法不违法。小区的门房属于业主的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公司无权擅自将其出租,所以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因此选C。

  27.B [解析]小花、小明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小明加盖的房屋是接在房屋右墙以外的,与小花、小明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小明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小明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小花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小明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小高又是善意取得,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小高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小花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28.C [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已经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高某,故A项错;机器属于漂流物,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只有当权利人放弃追索或者超过回复期间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才能获得所有权,因此刘某没有取得所有权,B项错;李某基于占有,高某基于自己的所有权都可主张返还原物,故C项对,D项错。

  29.D[解析]《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陈某与李某是邻居,陈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李某房屋的屋顶。李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陈某经过。只有陈某利用李某的不动产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李某才能要求陈某赔偿,李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因此李某的主张违反法律。

  30.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31.B[解析]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死亡,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他的不可以继承。董某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董某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董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2.D[解析]《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11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11年3月6日止,D项是正确的。

  33.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

  34.B[解析]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5.B[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善意取得、征收、没收、添附等方式。本题中,A项是通过继承取得,属继受取得;B项属于收益,属原始取得;C项中似乎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韩某不能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只可以要求田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韩某通过互易行为取得方某的车,也属继受取得。所以本题答案是B。

  36.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工商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工商银行受偿,否则就对工商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建设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工商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应如下:建设银行的100万债权一工商银行的300万债权一建设银行的400万债权一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但因为价款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农业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C 是正确的。

  37.C[解析]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不因此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设立质权只能是动产,因此A、B 项错误;约定质物与实际交付的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C项正确;D选项属于转质,对于质物造成损害的,转质方应当赔偿,因此应由乙向甲赔偿,而不是丙。D项错误。

  38.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9.B[解析]A选项错误,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本题甲中学为方便乘坐地铁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权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40.C [解析]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题中,牛为原物,牛黄为孳息,刘某取得了牛的所有权,所以牛黄作为孳息应该归刘某所有。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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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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