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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本科)模拟试卷及答案一

第 1 页:单选题
第 6 页: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
第 7 页:试题答案及解析

  31.B [解析]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但是当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时,即使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法院也应当判决停止侵害,故A项错误;分期付款的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B项正确;在宽限期内,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的,从表示之日起算,C项错误;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项错误。

  32.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丙是未经本人同意的复代理权的例外情况,丙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甲。

  33.A [解析]合伙人转让其出资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故选A。

  34.C[解析]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最大量地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当事人意志所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本题中精神病人张某由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因此扔掉自家手机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但也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事件。

  35.B[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而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因此,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地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属于支配权,但其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产生,并不一定遭受侵害。因此,D项说法错误。

  36.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选B。

  37.B[解析]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再由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与取消是由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决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A、D项属于单方行为;抛弃是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故C项也属于单方行为;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B项“李某与三星手机专卖商牛某订立买卖契约”不是单方行为。

  38.C [解析]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只能基于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因此选C。

  39.A[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小马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老马承担,而乙与老马因另有约定,所以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0.A [解析]《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该法第17 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本案为离婚诉讼,故选A。

  41.C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题中胡某已经定居在昆山,故昆山是其住所。

  42.D[解析]《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3.D[解析]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A项中,虽然小刘是冒用小张的姓名进行的民事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将行为效果归属于小张,而是旨在据为己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因此,A项不选。B项中,某公司的总经理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本项中,总经理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因此,也就无所谓无权代理的问题了。因此,B项不选。《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项中的求职面试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可知,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韩某冒充岳某参加求职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C项不选。D项中,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王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王某认为此护肤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D项正确。

  44.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赵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D项是正确的。

  45.A[解析]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正确。

  46.C [解析]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选C。

  47.D [解析]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小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属于意思表示的行为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管小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目的,法律都会赋予。

  48.C[解析]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D项错误。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人身权是专属权,财产权多属于非专属权。B项错误。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等。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题选C。

  49.D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本题中,白某丈夫外出打工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因此白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白某可以改嫁。故本题答案为D。

  50.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王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果汁当作免费提供的,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王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王某已经将该果汁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王某只能对该果汁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51.A [解析]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进行清算时,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52.C [解析]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法律关系和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双方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双务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因此A、B、D项都是错误的,只有C项是正确的。

  53.A[解析]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传达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担。故选A。

  54.C[解析]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本题中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B、D项。

  55.B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财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及胁迫的情形,所以合同有效。

  56.D[解析]恶意通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57.D[解析]《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厅长与水利工程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如果该工程企业完成年度税收指标,年底负责人和全企业员工都可以发奖金。该发奖金的约定并不发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特征。因此,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8.A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因此,本题选A。

  59.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0.B[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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