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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全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考录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二)尚未就业的2010、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毕业生(不含毕业后户籍尚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三)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四)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 “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本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五)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累计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2009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七)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2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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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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