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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02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B卷)

来源:考试吧 2009-2-16 16:49:19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三、判断题

  1.√ 2.√

  3.× 【解析】材料才是提炼主题的基础,而不是语言。

  4.√ 5.√

  6.× 【解析】这些手段仅仅是宏观调控手段系统中的经济手段,而其他的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没有包括在内。不全面。

  7.√

  8.× 【解析】有限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这里显然理解错了责任有限的内涵。实质上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也可以在内部流通或者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对外进行流通。

  9.× 【解析】民族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应该是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

  10.× 【解析】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11.√ 12.√

  13.× 【解析】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产品经济是相对于商品经济而言。

  14.× 【解析】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稳定物价,但这种稳定应该是相对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物价应该是相应变化的。而不是绝对的固定。

  15.√ 16.√ 17.√ 18.√

  19.× 【解析】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受到国法追究之后,仍应接受党内关于党员纪律的处分。

  20.√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管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答:(1)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国家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③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④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察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6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应为熊某的继承人和其他与熊某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邢某所在公安局。

  (3)首先,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邢某所在公安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邢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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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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