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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社会-第二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

  五、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研究与开发是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研究一般是针对基础科学而言的,开发则是针对应用技术而言的。研究与开发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的。
  (l)基础理论研究获得重大突破,迟早会给生产和技术带来极其巨大的进步。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证明了这一点。同哲学、社会科学一样,白然科学决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这些理论研究是任何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所不可缺少的。基础研究的每个重大突破,往往都会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对科学技术的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经济文化的进步,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2)技术开发强调实际应用,科学技术只有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应用于生产实践,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各国大力发展知识经济的当前形势下,我国多数学科和大批科研机构,要围绕着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快速有效的转化,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改革调整。一是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科研力量,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研开发和投人的主体。二是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以不同形式进人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三是科研、教育单位直接兴办技术产业,开拓新的产业领域。
  (3)今后我国的基础科学研究要继续贯彻“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瞄准科学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立足我国国情,突出国家需要,集中优势力量,在基础研究的优势领域取得突破。要加强应用科技的研究和开发,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要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与产业为重要目标,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资源;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大型骨干高新技术产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走从小到大,滚动发展,逐步壮大的道路。
  六、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世纪之交,知识产权制度正逐步成为知识经济运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培育和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支撑知识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①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知识经济的法律环境;②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知识经济的运行规则;③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④知识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传统上,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着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按照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其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识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则包括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所享有的权利。
  1993年12月15日关贸总协定鸟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国际经济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个由100多个成员,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缔约方、长达7年的漫长磋商达成的国际协定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将当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到了一个新的深度和广度。该协议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①版权与所有权。前者包括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后者指邻接权,即出版者、表演者和电影产品、电视产品、录像产品、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的权利。②商标专用权。这里所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③地理标志权。这是指对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名称的保护。④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⑤发明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是广泛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其外延在不断拓展,内涵在不断深化。以下仅对知识产权的三大基本内容―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进行介绍。
  (l)着作权法律制度。
  着作权,也称版权。英文是Copy一right,鉴于我国着作权和版权两个词是长期通用,为此,我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着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和。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多种形式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视、电影作品;录像作品;科学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的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除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着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着作权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也称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是: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从60年代开始,各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形式就展开过讨论。目前,所有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均采取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我国1991年6月1日实施的着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着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于1992年由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但不能扩延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依法享有着作权,包括发表权、表明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
  数据库是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同时也是整个信息服务乃至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数据库是由若干作品、作品片段、以及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汇集而成,它作为一种利用电子技术形成的新型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为促进本国的信息产业发展,都明确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人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1993年底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是突出强调要保护数据库作品,只要该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即可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不论其汇编的材料是否享有版权。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数据库的保护还不够明确、全面,着作权法规定的“编辑作品”仅指由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的作品,而没有将由不构成作品的材料汇集成的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如数据库作品作为保护对象,这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非常不利。目前,我国正在修改着作权法,有望将数据库纳入作品范畴予以保护。
  现行知识产权法制不仅保护作者的着作权,而且保护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以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所谓作品传播者主要是指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艺术表演者,音像制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装帧设计、版式,享有专有使用权;演员、演出单位等艺术表演者享有邻接权,既包括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人身权,又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为营利目的制作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利;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产品包括CD光盘、LD光盘、CD一Rom、VCD光盘、DVD光盘等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权和许可他人复制权。
  (2)专利法律制度。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受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的技术创造,包括有关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比发明要低一些,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称之为“小发明”,但它仅指产品,而不包括方法。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不是一项技术,而仅仅是工业品外观上的一种新的式样。
  一项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并经审查被授予发明专利后,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专利的排他权利。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根据巴黎公约,专利保护实行地域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一个国家只保护经其专利机关批准、在其领土上有效的专利。每个国家对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有权独立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管该项申请在其他国家被批准或驳回。第二,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只是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专利的权利,为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目的利用他人专利,无需经过许可,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这种利用,包括制造、使用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但不包括销售该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三,专利权属于一次用尽权。由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和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进人市场后,他人使用、销售所购买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制造销售。即使是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使用、销售所购买的产品,也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例外。
  (3)商标法律制度。
  在传统意义上,商标是指在商品上使用的由文字、符号、图形、色彩或其结合组成的标记。现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后者指企业、饭店、旅行社、航空公司、研究开发单位用以表示其服务的标记。商标经注册后,注册商标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审查,主要看其是否具备显着性和识别性。对于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不得擅自制造或者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产品,也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标装潇使用,只要足以造成误认的,即构成侵权。各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时又都规定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保护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如期履行后续,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可以一直延长下去。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对驰名商标要求给予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构成一项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一些条件:第一,必须是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并已为公众所知晓;第二,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量,并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第三,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1996年我国发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规定。我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样具有一般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如转让权、许可权等。同时由于驰名商标享有的特殊信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一般的保护之外,还能获得特殊的扩大保护。如:①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驳回该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③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七、科技创新与产业化
  科技创新可分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层面。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基础科学知识和技术科学知识的动态过程;而技术创新则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动态过程。知识创新的目的是追求新发现,探索新规律,创立新学说,创造新方法,积累新知识;技术创新的目的则是制造新产品,应用新材料,采用新工艺,实行新形式,开拓新市场。知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技术创新是知识创新的转化,两者的结合成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技术创新的理论观点是J.A.熊彼特提出来的。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不断出现的创新,而非生产要素投人的增长。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比技术创新的含义更广,它不仅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还包括新市场的开拓,新生产组织的建立。这就是说,科学技术不仅通过狭义的技术创新渗透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进人生产过程,而且通过在生产中得到更广的应用,改变生产要素的组合,满足新的市场需求,建立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所以,熊彼特把创新定义为生产函数的一种转移,实际上就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过程。
  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活动,与社会体制、产业结构、资源配置、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金融、教育以及国际合作等都有密切联系。加速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别是高技术的产业化,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技术创新能力是国家经济活力和企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从而成为当今国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以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的产业,是高技术产业。高技术产业的主要特点是:(l)知识和技术密集,科技人员的比重大,职工文化、技术水平高;(2)资源、能量消耗少,产品多样化、软件化,批量小、更新换代快,附加值高;(3)研究开发的投资大;(4)工业增长率高。由于高技术产业具有智力性、创新性、战略性和环境污染少等优势,所以,将科技创新的成果产业化,发展高技术产业,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人类社会开拓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美好前景。
  八、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指的是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向产业转化、向产品转化、向市场转化、向经济领域转化,实现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文件,都是为了推动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推广与扩散。
  我们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不是说科学技术成果像一般物质成果那样,拿过来就可以吃、可以穿、可以用。科学技术成果在未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之前,还只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即使是在接近商业化生产的研发阶段,也还表现为创新观念、设计数据、工艺规则、操作规程、技术诀窍或者模型、样品等,必须经过一系列生产、管理、市场的运作和转化过程,才可能充分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不紧密,由科学技术到市场的中间环节不畅,形成了科技、经济“两张皮”。许多科研机构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实力,很多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距离甚远,有相当一些科技成果无用武之地;而不少企业只注重利用现成技术提高产值,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有相当一些生产技术难题无人问津。科技、经济“两张皮”是对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使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不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两张皮”问题,就要强化中间环节。否则,科技成果就会沉睡在“展品”阶段而上市无路,报国无门。我们的任务是在实验室成果和成果商品化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联接点。比如,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就很重要。技术市场开通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道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机会。
  当然,科研工作和成果转化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工作,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和工作方法,需要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同时,不是所有的科研成果都适宜转化,都能创造市场价值。有时,主要的研究任务没有实用价值,而附带的技术成果则产生巨大的后果。目前深人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动员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就是为了完善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今后要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科技企业家,加强规范化、法制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不同的激励机制调动从事不同工作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各得其所,各显其能,为我国科学繁荣和企业发展作出各自的贡献。
  九、国家创新体系
  国家创新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公共和私有部门组成的为了创造、扩散和使用新的知识与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的网络。政府机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是这一体系最重要的组成要素。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开放系统,来自国外的技术转移成果也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基于国际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和规律,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情,我们的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包括中央科研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具体包括创新活动的执行、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的配置、创新制度的建立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我国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前后,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国家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基本具备能支撑中国科技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国家创新能力,使国家创新实力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并争取实现三个“前十名”,即被国际权威的《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中国科学家论文总数、专利指标的国际竞争力、中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等,分别进人世界前十名。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网络系统。其中,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高等院校以知识传播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同时进行知识创新(相对集中在教学科研型大学里)和知识转移;国家科研机构和部门科研机构以知识创新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和知识转移;地方科研机构主要从事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相关的工作;政府的职能从目前以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各组成部分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主。国家创新体系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引擎,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摇篮,是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支柱和后盾。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科技工作环境和要求的深刻变化,对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必须实现科技体制改革从分类推进向系统推进的转变。现阶段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必须强调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促进全社会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各类创新机构密切合作和良性互动;必须强调以完善环境、转变机制为重点,把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与强调科技、教育、经济体制改革联动有效结合起来;必须强调军民结合和寓军于民,促进军民之间两大创新体系的相互融合;必须强调区域特色,把突出国家整体目标与建设有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强调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核心作用,把政府引导与有效动员全社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我们要在科技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的基础上,通过深化科技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做好科技中长期规划、建立科技的财政预算制度,协调各路科技大军,共同构筑国家创新体系。在国家研究机构布局中,重点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力量,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能力,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通过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真正实现科技、经济和教育的有机结合,使各方面科技力量相互关联、优势互补,在不断提高微观活力的基础上形成总体创新优势。
  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依据我国的国情,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实际上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途径,描绘了一个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主要动力的中国经济发展新模式。
  新型工业化道路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道路。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已成为最先进、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信息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强大渗透力和影响作用日益显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各国经济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方向。我国工业化任务尚未完成,在市场、资源和环境等方面面临着比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更大的约束,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亦步亦趋,沿袭传统工业化的道路。信息技术革命为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这就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这是覆盖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也是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十一、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科技发展战略思想,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形势要求,科技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提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发展科学技术,应对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主要措施,集中体现为实施“三大战略”。
  1.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人才争夺战
  当今国际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核心是尖子人才的竞争。一个研究所,一个高技术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研究开发的梯队。我们不能要求也无必要要求这个梯队的所有人都是尖子,但这个梯队一定要有一两个、两三个尖子人才,包括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因为,往往是这一两个尖子人才的水平,决定了这个梯队(包括研究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在整个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所以,尖子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各国政府可以用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等手段保护本国的产业,控制有关生产要素的流动,但惟一无法控制流动的就是人才。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优秀科技人才流失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这方面,我们当然不能采取关闭国门的办法,不能限制科技人员的流动,但应争取逐步做到尖子人才有进有出,进出平衡。摆在我们面前的惟一选择就是下定决心,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的竞争,全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成长、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当前,一是要改革人员的招聘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院所长和学术带头人;二是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都将把发现、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三是要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国家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中人员费用的比例,克服科研管理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四是要根据重大专项实施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海外顶尖人才,包括高水平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并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条件,努力推动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新潮流;五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包括运用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体现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价值。
  2.实施专利战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发达国家正在世界范围内将其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据有关资料提供的专利占有方面的数据,在生物工程领域,美国拥有的专利占该领域世界专利总量的59%,欧洲占19%,日本占17%,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只拥有5%;在药物领域,美国拥有51写的世界专利,欧洲为33%,日本为12%,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仅仅拥有4%。在我国,外国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正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中国市场的前导。这将使我国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制约。从总体上看,我们不仅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已经制定和颁发了相关的政策,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我国已经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在立项前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都要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提出绕过专利壁垒的途径。
  3.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标准体系
  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技术壁垒将成为贸易出口的重要障碍。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的许多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从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有效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比如像稻米的贸易,有的发达国家制定了100多项标准,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就免进;有的国家为了限制中国的肉类进口,提出某个指标超标,烧掉了我国大量出口的肉类。据测算,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直接与潜在的影响每年超过45。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因此,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能有效、合理保护我国产业与市场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已是当务之急。最近我国的企业与跨国公司联合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成为三个国际标准之一,其中我们注册了92项发明专利,这就意味着一旦第三代移动通讯大规模进人市场,我们就有可能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以,我们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一是要高度重视世界范围内技术壁垒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主要发达国家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现行政策及潜在动向进行跟踪研究;二是要通过改革,支持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标准研究机构,组织、规划和协调包括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全社会力量从事标准研究;三是在12个重人专项中设立了重大标准专项,集中支持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我国有优势和特色领域的高技术标准。总之,标准问题已成为国家经济竞争、科技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这方面必须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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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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