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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侵权行为

来源:考试吧 2015-01-04 11:27: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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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①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③教育机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当事人不需要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事实,以及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公民个人饲养地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特殊侵权责任

  (1)监护人侵权责任

  ①监护人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减轻责任的情形。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是减轻责任,但不是免除责任。

  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支付。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机构的责任

  ①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C.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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