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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已发布,报名时间:2019年1月22日9:00至1月28日16:00。

常州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考试录用238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14名、辖市(区)机关76名、乡镇(街道)机关87名、驻常省垂直管理机构61名。为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现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和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22日至2001年1月2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学位2019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其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1月22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19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报考时,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19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限制。

  2.报考省监狱系统的职位,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职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辖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现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

  8.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全日制普通高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

  (三)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2.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7)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4年1月2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7、201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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