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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磋商步骤
(一)、邀请发盘,询盘又称,要约邀请
邀请发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发出邀请发盘的可以是买方,也可是卖方。
邀请发盘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美方来电)拟订购买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二)、发盘
《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卖方提出的,叫“卖方发盘”
买方提出的,叫“买方发盘”
例如:(我方去电)你9月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1、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如商业广告或价目单.
B.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所列条件完整、明确、终局。完整指通常应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六项条件。公约规定,一发盘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就属于“内容是完整的”。明确指不含糊,所谓“参考价”“大约5月份”都是不明确表示。终局指有法律约束力,如“以我方确认为准”是有保留条件的。
C、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D、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
2、发盘的有效期
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几种规定方法:
A、规定一段有效期,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0日复有效
C、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有效。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4、发盘的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可造成发盘的终止:
过期
还盘
拒绝
不可抗力,政府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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