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管理
学习目标:
1.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熟悉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2. 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掌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3. 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掌握风景名胜区的利用。
重、难点:
重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难点: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教学过程: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这是从立法的角度对风景名胜区作出的概括和界定。按照这一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 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二、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个等级: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一) 风景名胜区的划分依据
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
(二)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审批管理
依据《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按其等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审批管理,即: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另外,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2.行政管辖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三)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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