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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理财》章节考点(6)

来源:考试吧 2018-8-16 15:56:13 要考试,上考试吧! 银行从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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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理财规划中的法律法规

  考点1 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分五编十九章。

  2。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动产的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失。

  考点2 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前文所述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7.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8.适当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考点3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时。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死亡。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改为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一致同意的.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6)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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