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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七章考点(5)

来源:考试吧 2019-7-16 16:26: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银行从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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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第五节破产法律制度考点汇编

  考点1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点2 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他人应对债务人的出资。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取回的质物、留置物。

  (6)对不当行为行使追回权而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上述不当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2.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

  考点3 破产债权及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考点4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考点5 重整与和解

  1.重整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及法律效果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和解的程序

  (1)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Et起可以行使权利。

  (3)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4)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6)和解协议的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7)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8)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考点6 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执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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