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考试

考试特征

公务员考试特征概述

就其实质来说,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它不仅是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条件,同时又广泛借鉴和吸收其它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成果。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特征

(一)法制性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二)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写的。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公开性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除了要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大纲请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安厅网站查询。

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用于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是针对公务员岗位任职能力和职位要求进行的选拔性能力考试,主要测查应试人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综合能力与素质。

  二、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考试根据职位类别分A、B、C三类,每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省委组织部2020年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三、考试内容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五个部分。A类、B类、C类试题均包括五个部分内容。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应试人员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常见的题型有:片段阅读、文章阅读、选词填空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内容。

  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单项选择题。

  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申论

  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

  A类、B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C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等。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对给定资料中所涉及的理论、政策、观点及事实本质等有明确的认识,并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

  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站稳政治立场,准确理解上级要求和工作目标,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群众工作能力——要求能够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善于了解群众真实诉求,以有效手段组织动员群众,灵活运用各种措施和办法化解复杂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应用写作能力——要求能够根据工作任务,恰当组织语言,准确、得体、有条理地进行书面表达。

  申论均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四、考生须知

  应试人员务必携带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2B铅笔和橡皮。各科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信息,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一)客观题作答要求

  应试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用非2B铅笔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或在答题卡非指定位置作答的信息一律无效。

  (二)主观题作答要求

  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现代汉语作答,用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30分钟,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此间,应试人员可以同时阅读考试说明。

  2.考试开始铃响,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其他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私自传递任何物品。

  4.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涂改液等工具,否则责任自负。

  5.不得在答题卡上留有与答题内容无关的任何信息,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

  6.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计算工具,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入座,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

  7.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抄录试题,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客观题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所以请应试人员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1.首先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分别在“姓名”“准考证号”栏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12个方框中,填写本人准考证号的12位数字,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信息点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信息点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填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其他任何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五、补充说明

  (一)考试内容原则上以考试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试卷在10%的范围内可超出考试大纲。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

考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设置考点。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考试核算

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一般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考试报名

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29日至2001年11月4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0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森林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 79)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监狱、戒毒管理单位的职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本地区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5.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本设区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设区市所属村(社区)任职的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我省设区市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报名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我省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7.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设区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

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网址:

  省级机关职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栏目(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

  各设区市职位: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见附件2)

  省以下垂直机构职位:

  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4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6日16∶00;缴费时间:2019年10月29日9∶00至11月7日16∶00。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须通过资格初审、照片审核后方可进行缴费,缴费截止时间前须完成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状态以报名网站显示为准,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报名入口

江苏省202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已开通

报名费用

考试费用仍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44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招录职位的专业能力测试收费标准参照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费用执行。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19年11月7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准考证书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9年12月4日9∶00至12月6日24∶00。

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20年1月上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常见问题

1、考试申论考试内容、题型及时限?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测查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2、主观题作答注意事项?

《申论》的主观题,应试人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3、《申论》考试铃声设置及作答步骤?

(1)考试前20分钟,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答题卡,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发给应试人员试卷。应试人员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按要求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此间,应试人员可以同时阅读考试说明。

(2)听到考试开始铃声,应试人员开始作答。

(3)听到考试结束铃声,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考人员收回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

违纪制度

1、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几种处理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一是情节较轻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情节严重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

另外,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考试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会收到什么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 (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是如何界定的?

规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如书籍、笔记、练习册、草稿纸或纸条等物品。报考者将这些物品带入考场且没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上,比如,将书籍带入考场并且放在考场座位的抽屉内等,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要求,报考者除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文具外,其他物品最好一律不带入考场。如果带入考场,报考者应按照考场规则和监考要求将这些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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