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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二、关税减免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五章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关税减免规定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主要征收规定
要点 |
具体规定 |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
计税依据 |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提示】这里实际交易价格的货价是零售价格,与本章其他进口货物的规则不同 |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归纳】限额内的免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折征收。超限额的单次交易以及超限额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全额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
退税及限额调整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
一、法定减免税(★★★)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免关税规定。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1.关税的申报时间:进口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外,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关税。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时限的不同。
【归纳】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情况 |
关税规定 |
溢征 |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补征 |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
追征 |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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