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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知识点(29)

来源:考试吧 2017-08-25 14:24: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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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按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应计征土地增值税: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土地增值税;

  ②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应先在有关部门办理(或补办)土地使用或出让手续,使之变为国家所有才可转让,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①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二级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在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二级市场将土地再转让的行为。

  ②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也不征。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取得收入的征,房地产产权虽变更但未取得收入的不征。

  总之,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出售: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征税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税(无收入);

  (2)赠予:

  a、属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税;

  b、非公益性赠予征税;

  3、出租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4、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内不征税;

  (2)抵押期满:

  a、偿还债务本息收回房地产不征税;

  b、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税;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税。

  9、代建房不征税(无权属转移):不征税。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无收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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