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税法 > 正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十二章考点(13)

来源:考试吧 2017-03-17 9:00: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以供考生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或搜索“考试吧注册会计师”微信。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考点汇总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6条,略)。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1、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略)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略)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四)征收管理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规定处理,此前规定与下列规定有抵触的,以下列规定为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长按二维码关注即可获取注册会计师证
获取2017注会考试试题
获取10页精华点题讲义
获取历年考试真题试卷
获取2套仿真内部资料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考试吧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相关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章节讲义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专项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责编:wangyuchun00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