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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企业重组特殊处理

来源:考试吧 2016-03-14 8:42:1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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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五种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6.新增: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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