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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第一章(5)

来源:考试吧 2015-05-27 14:40: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更多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等特定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解释】

  (1)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含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程序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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