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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三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03 14:56: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三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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