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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资源税

  全套笔记: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华笔记汇总

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项目

基本规定

特殊规定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税目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斯暂不征资源税。

煤炭(原煤)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

  课税数量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税数量

  1. 基本方法:①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②自用的,以自用数量。

  2. 特殊情况:①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②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 耗用原煤数量(加工产品产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

  ③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

  ④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税额

  1.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

  凡是需要同时计算增值税和资源税的矿产品,大多使用17%增值税率,但天然气使用13%的低税率。

  资源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自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它方面的,视同销售,依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以下情形免征或减征: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②.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③.三次采油减征30%;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能力等级1)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特殊规定有:

  1.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 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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