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情形:(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该条件)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战演练】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连续2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4年不分配利润
C、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3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丁公司2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股东以知情权(选项D)、利润分配请求权(选项B)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选项A),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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