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2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来源:考试吧 2021-11-22 16:34:0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2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试题,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或微信搜索“万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民法典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2019年案例分析题)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4.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未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6.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扫描/长按二维码帮助注会考试学习!
了解2022注会考试资讯
了解注会考试模拟试题
了解注会考试学习技巧
了解历年注会真题试卷

微信搜索"题库注册会计师考试" 关注获得学习技巧

  相关推荐:

  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 准考证打印时间 | 注会考试科目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 | 注会考试答案 | 经验技巧

  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 | 注会考试大纲 | 考试教材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
文章责编:zhangyu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