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四章(10)

来源:考试吧 2016-03-24 9:15:3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四章”,方便广大考生查看!更多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指导信息,请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1)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释】注意掌握出卖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出卖人有欺诈行为。

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第一时间获取真题答案、成绩查询等信息!

注册会计师题库手机题库下载】| 微信搜索"566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QQ群

  相关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必备练习题汇总

  2016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必备练习题汇总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答疑精选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先考审计和税法的妙处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