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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
第一节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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