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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六章(6)

来源:考试吧 2015-03-18 15:09:50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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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以回购的情形

回购程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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