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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四章(9)

来源:考试吧 2015-03-02 16:39:43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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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3.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4.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1)第三人善意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对方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2)第三人恶意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3)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5.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

  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6.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7.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8.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9.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10.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就“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①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规定;

  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③授权之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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