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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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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2章(2)

  三、背书(记忆)

  (一)汇票转让与背书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的形式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无效。(注意:前者背书有效,后者背书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故选C。

  (三)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一,各种背书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第二,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等。第三,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实践中不应以名称不一致而一概认定背书不连续。第四,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

  【提示】也可以认为是特殊目的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质押背书。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故选D。

  (五)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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