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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了解)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了解)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记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4.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5.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了解)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了解)
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记忆)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了解)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记忆)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l)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提示】产权需要变更的均需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了解)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记忆)
1.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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