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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6)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了解)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记忆)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

  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和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选项D错误。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记忆)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特别提示】人数过半,债权过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债权人委员会(记忆)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收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记忆提示】不动产、无形资产、全部库存或营业、借款、担保、债权转让、履行合同、放弃权利、收回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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