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记忆)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成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记忆)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因上述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有上述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三、取回权(记忆)
(一)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二)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抵销权(记忆)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记忆提示】受理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债权、明知破产而负担债务(一年前原因导致的除外)、明知破产而取得债权(一年前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记忆)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记忆提示】破产费用是所有破产程序均要发生的,诉讼费、管理分配费、管理人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记忆提示】共益债务不是必须发生的,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经营、职务损害、财产损害。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记忆提示】破产费用优先、各自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直接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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