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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1)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了解)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避免具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债务人破产,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记忆)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说“根据《商业银行法》”,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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