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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记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记忆)
相关概念 | 解释 | 区别 |
代理与委托 |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 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
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 ||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 | ||
代理与代表 | 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 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
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 ||
代理与行纪 |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 ||
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
(三)代理的种类(了解)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了解)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滥用(记忆)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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