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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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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二)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二)支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这里列举的6项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没有包括“收款人名称”,但在前面“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中,将“收款人名称”列为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支票的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该支票称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一)提示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的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试题)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与支票区别。(1)汇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错误。(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是支票具有的特点,所以D选项错误。

  五、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1.依据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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