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1)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注意:此规定仅针对自然人。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

  【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③《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司法解释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8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①这里所称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②这里所称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包括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举例】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是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因为背书人(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乙公司)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试题)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根据规定,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对记载事项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注意: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考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2001年试题)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

  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A正确。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B正确。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由此判断C正确。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该种授权委托一般以书面形式。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关考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考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票据的越权代理与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民法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随章测试题17套

  2012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随章测试题12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章测试题29套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