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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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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考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考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选项D错误。(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撤销权。所以选项C错误。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举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卖给丙。如果乙是以甲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的合同;如果乙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处分权的合同。

  【考题·判断题】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2000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时,尚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但在合同订立后,甲购买了丙的房屋,取得了处分权,据此,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合同

原因

违反法律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权利有瑕疵

时效

自始无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

追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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