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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17讲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该经营管理人员既然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回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提示: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并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符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力元   

【答案】AD

【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选项AD正确;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选项BC错误。

 

3、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重点)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当然,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债权人加入合伙,则可以将债务人的份额转给债权人让他成为新的合伙人,这是允许的。

 

【例题】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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