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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2008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题(7)

    三、判断题

    1.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3.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5.合营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6.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7.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外汇收入。()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在合同和章程中约定一次缴清出资。该企业于2004年6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其出资应于2005年6月10日前全部缴清。()
    9.国家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10.中方一国有企业甲与日本一家公司乙成立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企业甲与公司乙就合作经营合同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条款的执行发行争议,专门开会讨论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但最终没能解决,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在合营期内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不得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3.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国外的个人。()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4.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向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各方同意。()
    15.中外投资者以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16.设立中外合营企业须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案例分析题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3)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4)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5)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6)双方同意,如在合营期间双方发生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可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要求:
    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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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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