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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详细
刘艳霞老师
 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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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讲座详细笔记(五)

税法第六讲
第五节 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这种情况不必补税。
2.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推定股息)
(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1.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只能在投资收益的范围内冲抵。
(三)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重点掌握)
1.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投资不交)
3.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P217公式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P221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P222公式
第七节 税收优惠
注意:j征、不征要判断;k免税的年限。
注意17.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
第八节 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此时税率为33%,优惠对其无效)
(一)纳税人在已与另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P231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P232
16.5%比率抵扣(太简单一般不考)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一般规定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三、取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
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公式:
P240
申报表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年年都有综合题)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P252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税率
两部分,应分别写:税率为30%和地方所得税3%。
20%的税率为预提所得税。
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外国企业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一定是会计年度)
P254税法还规定:
1.(重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重点)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不同于内资)
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数额较大,可在5年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直线法)。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重点)
(2)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没有必要分别记)
三、准予列支的项目
(一)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内资有2%的限额)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三)交际应酬费(将企业分为三类)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主要交增值税)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主要交营业税)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五)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考过计算)
(七)看,不一定考
坏账损失: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内资是三年)。
(八)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同于内资)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总、分机构为一个法人)
第五节 税收优惠(重点,易出综合题)
一、减免税优惠
(一)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内资企业是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就没有确认获利年度的问题了),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年第2年是纳税的概念,不是指24个月),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是按应纳税额减半,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0%)。
获利年度:
j当年投资当年获利,今年为获利年度;
k当年投资当年亏损,第二年营利,弥补完亏损后那年为获利年度;
l当年投资不足半年时,可推迟第二年作为获利年度,无论第二年盈亏。
(二)特定项目减免
1.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注意以前未考过)
5.两免三减半后哪年70%以上就可以优惠。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延长3年)
二、再投资退税(重点、综合题)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注意:只是外国投资者,而且是直接投资)
(一)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仅指30%部分,不返地方税。(自身增资情况)
(二)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仅30%部分,是对外扩大投资)
(三)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P286
再投资退税的管理(注意谁管退,谁管补)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考大题可能性不大)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购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七节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知道即可)

税法第八讲
小税种,每个2-3分,多为判断、选择,2001年出了印花税的计算题占分较多。总的来说小税种易拿分。
第八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始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纳税范围广)不但包括事业单位、军事单位,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特殊情况: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征管,避免漏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的概念要看一下,因为在税收优惠中有对独立矿山的规定(可能题中不指出是独立矿山,要自己会判断)
第二节 税目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定额税率)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级差收入是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一、 税目、税率
(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二)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三)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注意包含哪些,因为对其有减税。题中可能只说是铜矿石,而不提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有部分分给中央,但还是地方性税种)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未列举名称的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简单看)
第三节 课税数量
一、 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基本标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注意这里的自用范围比增值税、消费税范围大,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包含用于连续加工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注意这里与2001年教材不同,去年教材有错,今年改了)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防止重叠征税)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3与旧教材有变化,铜矿石(有色金属)有减征情况考虑进去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 减税、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包括:
1.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例4、例2中没有考虑减征)
2.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位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境内开采: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交资源税的不交消费税,但要交增值税,注意有13%低税率的(矿产品P41)
第六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部分与增值税相似)
1.销售应税产品(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消费税一样
1、3、5、10、15或者1个月
二、纳税地点
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征收)。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把握:
j境内开采――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k原矿――加工的要折算,推算原矿
l有减免:金属矿、独立矿山铁矿石
第九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
特点:
1. 具有附加税性质。(相对于正税而言的)
2. 具有特定目的。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 城建税不具有涉外性的,进口环节不征,仅限内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节 税率(要记)
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都不在的1%(农村)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第一种情况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营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环节
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二、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二)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类似于“资源税”中核算地与开采地跨省的情况)
(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3、5、10、15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税收减免
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注意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三)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把握:出题与“三税”一起出。注意纳税人不含外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另外,教育费附加征税范围与城建税一致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外商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应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
表10-2不用看
三、应纳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四节 税收优惠
难点,在上海辅导上讲与企业有关的多看。
注意是分层次的,有免缴的,确定减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另外注意关键词,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第五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注意是年税额),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属地征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注意:j不具有涉外性;k税收优惠
第十一章 房产税法
外籍人员征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不具有涉外性)。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注意不等于会计中的建筑物)
第二节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有两种:从价计征、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3个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投资联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经营性出租)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的1.2%,从租计征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意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营业税也有减免,营业税征3%。还要征印花税-出租合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第五节 税收优惠
有些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注意(二)、(四)、(五)中的8、10、11、12(11、12是新增的,11与营业税P161对比看)
第六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2001年考过)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二章 车船使用税法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只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性质的税种,它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同一的。
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注意征船舶吨税的也不征)
第二节 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行驶于中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的船舶两大类。
一、 车辆
机关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船舶
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第三节 税率
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一、 车辆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税率表下面的都是重点:
(一)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二)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持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如果是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免税)
(四)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二、船舶税额
全国统一
表下的内容是重点
(一)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计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二)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税税额计征。
第四节 计税依据
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三种:(大致知道有三类)
第五节 税收优惠
重点(二)
(四)特定车船。(包括哪些范围)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由海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六)由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掌握1
第七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概知道)
二、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纳税地点的征收机关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制,一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第十三章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
特点:注意(二)、(三)
(二)税率低、税负轻。印花税最高税率为2‰(股权转让书据),最低税率为0.5‰(借款合同)。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5元。
(三)纳税人自行完税
自算、自购、自贴销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熟悉)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内各类企业,涉及企业及个人
(一)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二)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三)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五)使用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 税目
(一)购销合同。注意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二)加工承揽合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而不属租赁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技术合同(重点看)。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注意包括的和不包括的)、技术服务合同。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注意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为2‰)
(十二)营业账薄。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个要交的要记)
二、 税率
首先要掌握采取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大致看一下)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内容,2001年考了计算题,今年可能会与别的税种混在一起考,或出客观题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具体来说:
一、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购销合同全额――如果合同中标明价税合计金额则对全额征税,如果未提增值税就不用含)
二、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这里的加工或承揽加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垫付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五、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合同金额如果是3年的,每年1万,按3万计税)
六、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七、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从这以后为仓储保管费用。
八、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九、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十、技术合同的计税从这以后为合同所载金额。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十二、营业账薄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
(注意记载资金的账簿是税不重征的,与第10条对比看)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值班室,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与记载资金账簿不同,是税重贴的)
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对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
(1)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不缴纳印花税。
(2)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3)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4)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13.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分为三方面:
托运方全额征税;承运方,我国对本程运费征税,外国免税。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分九种。
第四节 税收优惠
自己看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以前考过,在判断题中加了事业单位,就错了)
第五节 纳税办法
三种纳税办法
一、自行贴花法(三自纳税)
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的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汇贴或汇缴办法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这就是“汇贴”办法。
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应持有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后面大致看
三、 委托代征办法
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主要是工商管理管理机关和公证机关。
税务机关委托工商管理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三项监督
具体是指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 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 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 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第六节 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熟悉,与征管法有差异
第十四章 土地增值税法
上海辅导:基本不作为重点命题对象
不会出计算题,其他题会考,特别是征免范围有可能会考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重点看,有可能考的)
一、 征税范围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强调是否是国有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
有两层含义:
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土地出让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
而转让是使用者与使用者的关系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如房地产的继承,尽管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一) 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1. 房地产的继承。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 房地产的赠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属视同销售,要征税)
(三)房地产的出租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房地产的抵押
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五)房地产的交换
交换双方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房地产的代建行为(劳务)
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十)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十一)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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