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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详细
刘艳霞老师
 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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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讲座详细笔记(六)

第三节 应税收入的认定
从收入的形式来年,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计算时要注意的,96、97年强调这个问题)
第四节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对收入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征税。
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地价款以及交易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六条内容
注意(一)中耕地占用税(这里包含了一项税金)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
(一)凡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能够按建设项目分摊利息,允许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二)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注意这里的重置成本价不是由税务机关评定的)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印花税(万分之五)。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3%),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注意耕地占税是放到成本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一)、(二)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第五节 税率
注意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30%、40%、50%、60%,四级的超率累进税率。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大致看,考试不太可能出
第八节 税收优惠(自己看)
第九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自己看)
第十五章 契税法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买方
契税征税范围比土地增值税广
可以这样理解:
卖方:交土地增值税(除国家出让土地)
买方:契税
一、征税对象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2001年考过,看)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今年新增加内容,易出题)
(一)公司制改造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对独立发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三、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方或接受方)
第二节 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多给钱的交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注意这里是征二道契税)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自己看
第十六章 关税法
今年关税会出综合题,与其他税种结合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
我国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我国有四套关税税则)
有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洲联盟。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非贸易的,教材新列了一节,物品的纳税问题)
二、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推定所有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
第二节 税则、税目和税率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要点:j根据有关政策;k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l关税税率表(比较复杂)
关税税率表包括7000多个税目、税率,还有一些相关说明,还有各章节说明分类情况
三、 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也有称“协调编码”。简称HS
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组织编制的,海关合作理事会规定的编码为6位,我国增设2位,为8位编码。
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
P476
我国子目。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
我国自主增列税目2092个,使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316个,其中HS2002版有5224个六位税目。我国2002年版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36个。(数字这里写得很清楚,要注意)
三、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二)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则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三)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四)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如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明确的级次较高)
四、税率及运用(应掌握,一些涉及到税率的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共四栏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种税率由高至低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2.税率水平与结构。
这一段大致看
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由15.3%降低到12%。(知道)
3.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了解三种税的范围)
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计征从量税
复合税:(注意消费税中复合计税的货物在关税中不是复合计税项目)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实行复合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目的是平抑国内市场价格)
4.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也带有优惠性)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即一定数量内的上述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低的配额内税率,超出该数量的进口商品适用税率较高的配额外税率。现行税则对200多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了暂定税率,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二)出口关税税率(只有比例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
对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其中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及以下。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税率也较低。
(三)特别关税(上海辅导要求:熟悉概念)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1.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
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注意需要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经初裁确定,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后面的内容大致看。
3.保障性关税。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
后面的内容大致看。
能区分三种税在什么时候使用
(四)税率的运用(重点,涉及到计算)
1. 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进口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的,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应按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 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 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 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征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上海辅导要求熟悉)
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家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主要涉及到矿产品和动物
二、 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口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2个条件:j增值比例;kHS前四位编码有一位变化的)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掌握)
关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国             途中        进口国
货价 + 出口税及离岸 + 运输费、保险费 +关税+费用+利润+增值税=含税
前一切费用    离岸后到岸前           及消费税 批价
          的一切费用
  FOB(离岸价)
       CIF(到岸价)
      
C(成本)I(保险)F(运费)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原则、规则说明)
(1) 确实成交
(2) 价格可确定
(3) 价格应该是完整的
(4) 不能因特殊关系影响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成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j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k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l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m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n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是在上面公式前半部分之后发生的不计入)
o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应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j、k、l(不详细写了)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关联关系)
(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后面自己看,有关关联方关系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掌握)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特殊情况下可以打乱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倒扣方法(公式倒推)
3.计算价格方法
(1)、(2)、(3)不详细写
4.其他合理方法
(1) -(6)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上海辅导:易出题,应注意)
(与税率运用对照看)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区别前面已经讲过了
1-6不详细写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使用原进口之日税率
公式
(九)其他方式
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 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上海辅导:出口熟悉基本规定,不用熟悉计算)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这里虽然没有列公式,但要知道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税=FOB/(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二)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大致看)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一)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二)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三)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自己看)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个公式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
(一) 一票货物-一张报关单
(二)
(三)
(四)
(五)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要交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六)
(七)、(八)教材上新加,但法律条文是早有的
(九)1、2、3
(十)
(十一)、(十二)自己看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残疾人专用品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产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产品
1、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2.进料加工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自己看)
(六)、(七)、(八)、(九)自己看
三、临时减免税(一案一批)
第七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邮税
新增一节
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税率大致看)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清税款。(与货物不同,货物有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的,先放行后交税)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
注意不适用《征管法》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如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则交滞报金)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不同于旧教材)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一是征收减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公式: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征收比率为1‰,征管法为万分之五
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缴或变价抵缴。
三、关税退还
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二)、(三)不详细写了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这里是《海关法》、《条例》中没有的,这里是特殊状况。似乎是与前面有矛盾。这里适用于两种特殊情况:1)经索赔退化不再复运进、出境的;2)特殊情况未进境,而因进出口国法令等造成货物退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一年、 三年
征管法是三年、五年
五、关税纳税争议
自己看
老师总结关税综合题出题点:
1.易出货价的调整
货价成本:如佣金、包装物、专有技术等调整
2.运费的加计(如果题中不告诉)
按1吨XX折算运费
3.保险费(C+F)×3‰
陆运情况:货价×1%=运费+保险费
这样关税完税价格已经确定,给税率求出关税
如果是进口矿产品情况,有没有资源税问题?没有
进口增值税使用多少的税率?石油、盐17%,其他13%
进口环节征的税
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饰品进口环节不交,零售环节交),其他产品应有进口环节消费税
从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从量:数量×税额
复合:组从价
进口增值税组价公式
消费税从价、复合计税(只组从价部分)的组价公式一样: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从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为7日
关税为15日
进口货物,如果是外贸公司直接销售的情况:
1) 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饰品交,其他不交)
3) 如果不是零售,是批发都不交消费税
进口货物,如果是生产企业进口,用于连续生产,卖产成品
1) 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消费税-同一项目可以抵扣生产环节领用的(教材上没有说进口环节消费税也可以抵)
3) 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除外)
如果出小题,涉及海关征管的补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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