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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1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10月17日举行。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2:00— 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2:00— 5: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二、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字[2003]4号)的规定执行(附件1)。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2]16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
(二)报名要求
我市审计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至4月27日(节假日休息)。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的考生,均到哈尔滨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报名(道里地段街10号二楼大厅)。考生报名时应携带学历证、身份证、资格证书(均为原件),1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2张,填写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考试收费: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79元,高级考试考务费每人175元。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军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缺一不可。
(二)参加初、中级审计资格考试的考生考试时只准携带铅笔、橡皮、签字笔、圆珠笔、无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参加高级审计资格考试的考生只准带黑色签字笔(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上答题)、无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答题卡使用准考证号条形码胶条,须仔细核对条形码胶条上的姓名及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上的相符,是否粘贴正确。
附件1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担任市(地)以上审计部门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5年以上,担任县(市、区)审计局正副局长5年以上或担任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且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财经、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年限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的人员;
(六)近5年内被评为省级系统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省级系统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或获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人员;
(七)在财经、审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优秀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
上述报名条件中,前4条为国家制定的报名条件,后3条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破格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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