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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乡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新乡教育局 2014-6-5 10:30: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2014年新乡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日前公布,新乡中考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为6月9日8:00 -- 13日23:59分。

  四、志愿填报

  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我市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为:6月9日8:00 -- 13日23:59分,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市区报考普通高中第一、二、三批志愿的考生,可以分别填报一所本批次的“统招”和“择校”志愿学校。报考第四批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其中填报“择校”和“民办学校”志愿时,考生和家长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如被“择校”或“民办学校”志愿录取,考生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填报省提前批宏志班、实验班、国际班的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个类别的一所学校。

  市提前批“艺术类”设置三个志愿选项,考生可在每一个志愿选项中选报一所学校。市提前批志愿的少儿班、飞行员苗子班、宏志班、体育类、艺术类志愿不得兼报。

  填报市区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志愿的考生,需参加体育专业测试(乒乓球和田径项目除外)和艺术类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田径类项目和乒乓球特长生的报考资格为: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得省级个人单项前8名,市级个人单项前6名;获得晨光杯乒乓球比赛省级单打前8名,市级单打前6名,或获得省级团体前6名,市级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

  填报“飞行员苗子班”志愿(招收54人)的考生,需参加辉县市一中组织的身体检测,身体合格者方可报考。

  填报省、市提前批“宏志班”志愿的考生,需持乡、村或社区、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由当地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的有关规定审定考生报考资格,通过资格审定的考生方可报考。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新乡市接受初中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根据本人意愿报考各批次志愿。

  非新乡市区户籍又不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在原籍报考,在原籍上学确有困难者,须出具证明材料(居住证明、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及情况说明),经审验批准后,可以报考省、市提前批志愿、普通高中第二、三、四批志愿。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在网上提出申请并打印出《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照顾加分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局指定的审验点进行审验。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还须在“是否同意调剂”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填写“同意调剂”的考生,可以参加征求志愿的填报和录取。

  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还可以同时填报普通中专和职业学校志愿。

  五、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办法如下:

  1.普通生的录取。录取时按照志愿顺序分批进行,采取每批先录计划内统招生、分配生,再录择校生的办法。考生成绩如达不到第一批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再依次参加第二、第三、第四批志愿学校录取。综合素质评定为D等的考生,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2.省提前批志愿的录取。宏志班、实验班、国际班在全省提前批次进行网上录取,原则上7月15日前结束录取。宏志班的招生仍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号)执行。国际班的招生及管理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教基〔2011〕382号)执行,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分配生的录取。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逐步扩大“分配生”比例,全市“分配生”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市区的“分配生”比例,将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市一中、市一中东校区、河师大附中、市二中、铁路高级中学)统招计划的60%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市三中、十一中、十二中)统招计划的50%确定名额,并将“分配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其中市二中、三中、十一中、十二中、铁路高级中学“分配生”计划的20%分配到本校初中部。

  “分配生”的录取以初中学校为单位进行,依据考生毕业学校的分配生指标和报考志愿,分别在各初中学校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今年,“分配生”录取不再设最低分数限制,只要考生具备“分配生”资格,都能够参与录取。往届初中毕业生和未在注册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以及在外地初中毕业的考生不具有“分配生”资格。各初中学校要将本校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特长生的录取。市区体育、艺术特长生在提前批录取。由招生学校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等级择优录取。

  各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应统一管理所辖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无中招成绩的考生和已经注册高中阶段学籍的学生。

  六、奖励与照顾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学业成绩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9.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精神,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对三好学生、体育尖子、晨光杯体育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计算机表演赛等活动的优胜者,其奖励和照顾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甄别照顾对象、掌握照顾标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凡照顾对象名单,均要在学生毕业的初中学校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严禁以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2.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中招考试方案,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减考试科目和学科考试分数。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费用;私自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学生报名,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4.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准违规收费。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非择校生计划数的10%,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者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计划,对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

  6.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市、县(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各类招生计划不得混合使用。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控制班额,最大班额不得超过54人。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招考试、评卷、录取等工作的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中招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凡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的,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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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ouxin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