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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8)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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