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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 1 页: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第 2 页: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 3 页: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 4 页: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 5 页: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第 6 页: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四编 债权

  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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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fanjun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