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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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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电子转考工作,确定并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档案信息格式,负责建立和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省级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 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考办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考办规定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第六条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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