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4)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总结表格:
形式 |
效力 |
制定机关 |
宪法 |
最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法律 |
仅次于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法规 |
行政法规 |
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行政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自治法规 |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
(2)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3)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4)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5)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6)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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