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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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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

——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是指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内容均不改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如因买卖而发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等。

  根据《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需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它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的情况。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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